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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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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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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8 條
主任秘書承院長、副院長之命,協調各單位業務之進行,並指揮監督秘書
室所屬人員處理該室主管業務。
第 19 條
處長、組長、室主任承院長、副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處理主管業
務。
第 20 條
各處、組、室所屬各級人員,對主管所交辦事項及公文處理,應依公務員
服務法之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負責辦理。
第 21 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第 22 條
本院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