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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監督機制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政府代表五人,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其中一人應具國立大學專任教師身分。
二、研究生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推派之;國立大學無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者,由國立大學學生會就研究生推派之。
三、學生會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學生會推派之。
四、產業代表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五、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三人;二人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一人由國立大學教師組織推選之,國立大學無教師組織者,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其餘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六、校外學者專家一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監督會委員,至少一人應具稽核專業背景及相關工作經驗。
監督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二、研究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
三、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四、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六、研究學院院長監督及考核事項之訂定。
七、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九、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情形改善計畫之備查。
十、研究學院依績效報告書提出改善計畫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續辦、停辦計畫之審議或提出及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二、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十三、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備查。
十四、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備查。
十五、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備查。
十六、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備查。
十七、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備查。
十八、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備查。
十九、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備查。
二十、前十九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監督會審議或備查之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研究學院監督事項。
前項第四款規定,應報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備查。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