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運作方式
第 6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名單,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准駁決定或依本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完成評估及建議意見前,應予保密。
第 7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綜理審查及評估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務。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申請文件相關資料,密送審查會議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評估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結果相關資料,密送評估會議成員進行書面評估。
第 9 條
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其中專家及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
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時,應邀請申請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 10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