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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財產卡保管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佚。
各類財產卡應按各類財產編號大小次序排列,小者在前,大者在後。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於登記、排列、閱覽、檢調、移動時,應避免沾污、
折疊、破損,以免減少卡片耐用年限。
各類財產卡應切實注意防火、防蟲、防濕、防盜,以策安全。
各類財產卡應顯示排列間隔位置,視卡片多寡,各類中間放置導片 (如附
件二) 一張,導片突出位置寫明起訖號碼,以利檢調。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又業經註銷之財
產,其財產卡應保管十年,於期滿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焚燬。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除追究責任外,應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可補建。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應
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權
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代,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