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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報考與錄取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不含研究所) 之新生或轉學生,其錄取優
待依教育部訂頒之「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辦理。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應依各該學校招生簡章規定之手續辦理。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
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其學歷證件遺失時,應報請
教育部查案證明。
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缺乏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時,准繳驗左列
證件以同等學力報考,但不受同等學力錄取比率之限制。
(一) 教育部發給之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 國防部發給之隨營補習教育高中同等學力證明書及在營知識青年士
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三) 輔導會發給之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刪除)
傷殘機障痼疾之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時,除依報考學校招生簡章上規定外
,其殘疾不致妨礙學習者,應准其報考。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證
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名表上加蓋「退伍軍人」之戳記,並請各
該校招生委員會復核認可後,予以第九條規定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報名時,如不陳繳規定之退除役證件,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
請補救及享受優待。
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待
,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其所填志願依次分發至額滿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