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學字第 1
030031867 號令發布廢止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8)
輔參字第 3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6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輔
參字第 9521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67)台教字第 10254 號函核
定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8
)輔參字第 00579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0)輔
壹字第 0071 號令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壹字第 7882 號令修正發布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
輔壹字第 13865 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