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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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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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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就學補助
第 10 條
現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眷、無依軍眷之子女,
持有現年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退休人員之無補子女可憑戶口名簿)
就讀下列學校者,可按各級學校之規定修業年限及學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軍
人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標準,於每學期申請補助。
一、就讀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補習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承認其學籍者。
軍眷殘障子女就讀立案之啟聰、啟明或啟智學校、班者,其學雜費差額由
國防部全額補助。
國軍駐外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限額及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一、在校享有全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者。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三、就讀幼稚園及托兒所者。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及空中大學者。
五、休學或留級、重修之年級者。但因轉學 (系) 或重考而就讀於不同學
校相近年級者,不在此限。
六、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律貼支給辦法之規定
,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七、子女滿二十歲已就業或已婚者。
八、子女在國外留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