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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現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眷、無依軍眷之子女,
持有現年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退休人員之無補子女可憑戶口名簿)
就讀下列學校者,可按各級學校之規定修業年限及學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軍
人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標準,於每學期申請補助。
一、就讀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補習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承認其學籍者。
軍眷殘障子女就讀立案之啟聰、啟明或啟智學校、班者,其學雜費差額由
國防部全額補助。
國軍駐外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限額及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