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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戰役紀念旗旒之頒授
已經獲頒榮譽旗之團隊,爾後續建合於頒授榮譽旗之功績者,除團隊頒授
榮譽旗及旗旒外,於個人旗標上加綴表示連續獲得同一旗標次數之星識。
戰役紀念旗旒頒授範圍如左:
一、凡參與戰役之部隊,達成所賦予之任務,並獲得輝煌之戰果者。
二、凡參與戰役之會戰部隊,殲滅 (擊毀、搫沉) 敵優勢兵力或攻佔 (確
保) 戰略要域,地形要點,使我軍獲致重大勝利者。
三、凡參與戰役中之戰鬥部隊,具有英勇表現,而足資矜式之團隊。
四、參與作戰之陸軍師級或獨立旅 (營) 之團隊,海空軍及盟軍部隊比照
陸軍相當單位辦理。
戰役紀念旗之頒授於戰役或會戰或戰鬥之直後,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後
辦理,由參謀總長頒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戰役紀念旗旒制式如附圖六,其頒授、懸掛規定如左:
一、有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旗旒,無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牌,如
附圖七,而置放於適當固定位置。
二、戰役紀念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紀念旗旒兩面以上者,得
同時併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八、九。
三、戰役紀念旗旒,如與榮譽旗旒同時併綴懸掛時,以榮譽旗旒居前,紀
念旗旗旒居後。
已經獲得戰役紀念旗旒之單位,爾後續建功績合於頒授紀念旗旒者,得頒
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