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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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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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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招募
第 11 條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
第 12 條
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
第 13 條
國軍各年度兵役招募、招生之甄選、考選對象及資格,由各甄選、考選單位依實際運用及培訓需求,結合各班隊選訓實施辦法或招生規定,納於簡章中明定之。
兵役招募宣傳文宣結合各班隊簡章,於簡章公告後十五日內,印製分發至各招募宣傳及甄選、考選執行單位。
第 14 條
兵役招募之主、協辦單位應與主、協管機關密切連繫及建立橫向連絡管道,以獲取即時招募資訊,維護招募紀律。
第 15 條
國防部每年定期邀集各兵役招募推動有關部會、國防部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舉辦招募工作檢討及訓練研習,並指導國軍各地區招募中心分別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