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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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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國軍評價雇用人員職等區分表.PDF
附件二國軍評價雇用人員資格審查標準表.PDF
附件三國軍評價雇用人員工資薪點表.PDF
附件四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績效獎金計算及運用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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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成與晉升
第 9 條
評價雇用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
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雇用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
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 (含) 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 10 條
評價雇用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
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晉等:
(一) 評價雇用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
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
,晉上一職等。但晉七等以上人員必須經「技術評鑑」考試及格。
其原支功級工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起薪。
(三) 晉七等以上人員之「技術評鑑」考試規定,由各總部針對所屬各廠
技術特性、工作需要等訂定之,並報國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