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價雇用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
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雇用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
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 (含) 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