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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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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PDF
附件四.PDF
附件五.PDF
附件六.PDF
附件七.PDF
附件八佩戴表.PDF
附表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或主官獎勵權責劃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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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獎勵權責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訂對中將以下之獎勵權責區分如附表。
第 11 條
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
第 12 條
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於平時,同一軍種者,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不同軍種者,配屬六個月以上時,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第 13 條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均有核定頒授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