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與督導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項,其所屬
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休假規則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
,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
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劃
分事項及本局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