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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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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教育期限
第 14 條
養成教育期限如左:
一、專科警員班:二年。
二、甲種警員班:一年。
三、乙種警員班:三年。
四、警士班:六個月。
第 15 條
升職教育期限為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 16 條
常年教育每年合計不得少於二週。
第 17 條
專業教育期限如左:
一、在養成教育各種警員班實施者,一年以上。
二、調訓現職佐警實施者,一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