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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業教育期限如左:
一、在養成教育各種警員班實施者,一年以上。
二、調訓現職佐警實施者,一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