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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解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但人事
、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役政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
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役政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
以及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