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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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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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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複決
第 6 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有複決權。
第 7 條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