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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二 節 軌道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每公尺重量,應依下列規定:
┌────────┬───────┬───────┐
│車輛重量 │鋼軌每公尺重量│備註 │
├────────┼───────┼───────┤
│未滿五公噸 │九公斤以上 │以兩軸車輛為準│
├────────┼───────┼───────┤
│五至未滿十公噸 │十二公斤以上 │ │
├────────┼───────┼───────┤
│十至未滿十五公噸│十五公斤以上 │ │
├────────┼───────┼───────┤
│十五公噸以上 │二十二公斤以上│ │
└────────┴───────┴───────┘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固定。
二、舖設鋼軌,應使用道釘、金屬固定具等將鋼軌固定於枕木或水泥路基上。
三、軌道之坡度應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但動力車備有自動空氣煞車之軌道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
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間隔,應考慮車輛重量,路基狀況。
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等構成外,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
雇主對於前項以外之軌道路基,應注意鋼軌舖設、車輛行駛安全狀況。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應依下列規定:
一、曲率半徑應在十公尺以上。
二、保持適度之軌道超高及加寬。
三、裝置適當之護軌。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岔道部分,應設置具有充分效能之轉轍器及轍鎖;軌道之終端應設置充分效能之擋車裝置。
雇主對於車輛於軌道上有滑走之虞時,應設置防止滑走之裝置。
雇主對於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時,其側壁與行走之車輛,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淨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車設備並有顯明標示者。
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
雇主對於手推車輛之軌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軌道之曲率半徑應在五公尺以上。
二、傾斜應在十五分之一以下。
三、鋼軌每公尺重量應在六公斤以上。
四、置直徑九公分以上之枕木並以適當間隔配置。
五、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等固定。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梁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梁,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
一、清除路肩及橋梁附近之叢草。
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
三、維護橋梁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
四、清掃坍方。
五、清掃邊坡危石。
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
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
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
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
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