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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時,其側壁與行走之車輛,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淨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車設備並有顯明標示者。
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