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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特別低壓設施係指電壓在三○伏以下並使用隔離變壓器及相關設備組成者。
隔離變壓器應以最大電流二○安以下之分路供電,一次側電壓在二五○伏以下,其輸出電路最大額定為三○伏及二五安。
特別低壓設施之電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電路不得接地。
二、隔離變壓器:
(一)二次側電路與其電源分路應以隔離變壓器予以隔離,且不得使用自耦變壓器。
(二)銘牌上應註明一次側及二次側電壓,二次側短路電流及原製造廠家名稱等。
(三)一次側端子應附加防護設備,使人不易觸及。
(四)一次側及二次側端子應附加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五)一次側非接地導線應裝置過電流保護裝置。
(六)二具以上之隔離變壓器同時使用者,其二次側不得並聯連接。
三、暴露之二次側電路絕緣導線:
(一)導線、可撓軟線或電纜應裝設距地面二‧一公尺以上之處。
(二)導線之線徑不得小於○‧八公厘。
(三)二次側可撓軟線之長度不受三公尺以下之限制。
特別低壓線路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煤氣管等應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二、在易受外力損害之處設施線路時,應以導線管保護。
三、供應用戶用電之電源,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該戶之電鈴應按本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