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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受信箱設備
供作住宅、辦公、營業、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投遞郵件之建築物,均應設置受信箱,其裝設方法及規格如下:
一、裝設位置:
(一)平房建築每編列一門牌號碼者,均應在大門上或門旁牆壁上裝設。
(二)二樓以上及地下層之建築,每戶應於地面層主要出入口之牆壁或大門上裝設。
(三)前目裝置處所之光線必須充足,且鄰接投遞人員或車輛進出之通路。
二、裝設高度:受信箱裝設之高度,應以投信口離地高度在八十公分至一百八十公分為準。
三、裝設要領:
(一)裝設於牆壁者,得採用懸掛或嵌入方式,投信口均應向外。
(二)裝設於大門者,投信口應向外。
(三)裝置應力求牢固。
四、製作材料、型式及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受信箱之規定。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
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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