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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4 條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
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