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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9 條
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學習證、檢定證、換發、補發及檢定證屆期重簽、加簽、逾期檢定、個人證照紀錄證明之各項證照規費,依附件五航空人員證照規費收費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外國人申請檢定及證照之規費依前項規定收費。
申請本規則各項檢定,須民航局派員赴國外執行檢定作業者,除前二項證照規費外,應另繳納作業費,其費用如附件六。該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飛航管制員與國際航線之飛機及直昇機駕駛員,其使用無線電溝通英語之專業能力應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之規定,其檢定項目依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前項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及實施日期,由民航局公告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1 條
本規則中相關名詞之中、英文對照表如附件七。
本規則所定申請表、資格審查表及檢定報告表,由民航局公告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