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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0 條
飛航管制員與國際航線之飛機及直昇機駕駛員,其使用無線電溝通英語之專業能力應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之規定,其檢定項目依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前項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及實施日期,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