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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考核
第 七 節 差勤
第 二 款 請假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應填具請假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遞陳首長或
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送人事單位登錄。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准者外,不
得同時請假。
各機構首長請假,應於一週前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之 (一
) (二) (三) 陳報本會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如因緊急事故,得以電
話或其他方式先向本會報告,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每次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按小時請假
者,仍應簽到或打卡。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合於休假規定者,一律以休假為原則。如因公務繁忙,
又無人代理時,得停止休假。
每次休假時間,最少應為半天。
因公取銷休假者,得依規定改發加班費。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經核定休假,尚未休滿假期而調職者,其賸餘假期,
應由本會或原機構以書面移轉新職單位繼續休假。
本會各機構職員暨約聘雇人員請假事項分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約聘僱
人員給假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