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設備
第 三 節 電氣設備
國民住宅應儘可能採用低壓市電供應,除公用設備用電外,每戶用電以採
用單相三線二二○/一一○伏特之系統為原則。
國民住宅提供之配電場所 (室) ,以設於空地或地面第一層為原則,其設
於地下室或高層建築設於中間層者,應符合有關規定。
變電設備、緊急發電機及配電盤等,應安裝於離地面高二十公分以上之混
凝土台上。
國民住宅為集合住宅者,電錶箱應集中裝設於地面第一層之公用樓梯間;
高層集合住宅總戶數超過二十戶者,以集中裝置於電錶室或分層裝在各層
之公用空間為原則。
國民住宅為高層集合住宅者,應在各樓層之同一位置設電氣管道間,供安
裝幹管線之用;每層管道間面向公用通道處,應開設供檢修用之甲種防火
門。
前項電氣管道間長寬最少應有零點八公尺乘零點六公尺以上,及留設檢修
用之工作空間,所有管線均應面臨工作空間;給水、排水或消防水管並應
與電氣管道間分離裝設。
國民住宅照明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浴廁、廚房、陽台應各裝一盞六十瓦白熾燈泡附燈具或三十瓦日光燈
,浴廁並以設置壁燈為原則。
二、起居室、餐室、臥室應裝出線盒及矮腳燈頭各一處,並得附設壁燈出
線匣各一處;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燈具。
三、各照明燈具以裝置單切壁開關為原則,必要時各居室燈具得設三路開
關,浴廁燈具開關應裝在浴廁門外。
國民住宅插座設備,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每一間起居室、餐室及臥室各分裝插座兩處;起居室含餐室者,以裝
插座三處為原則;衣物壁櫥內不予裝置插座。
二、廚房裝排油煙機用插座一個及二十安培專用插座一個;冰箱用插座一
個,得視實際需要裝設於適當位置。
三、浴廁內如需裝設插座,應為安全插座;陽台洗衣機之插座,應為接地
型。
四、起居室留設冷氣口者,應附設冷氣專用插座,主臥室則視實際需要留
設之,其電壓以二二○伏特為原則。
五、住宅一般插座裝高三十公分,通風機、排油煙機、洗衣機及浴廁內插
座裝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廚房專用插座,應避免設於爐台之上方。
國民住宅公用通道及樓梯間裝白熾燈及燈具或日光燈,並得視實際需要設
三路開關控制;相連設置之照明燈具,以分別裝設開關為原則。
集合住宅公共用電以單獨設戶為原則。
共用對講機、緊急照明燈、電視天線、清洗工具等使用之電源插座,視實
際需要裝設之,其裝高不得低於一百八十公分。
國民住宅地區各住宅基地、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應協調電
信機構於適當位置預留公用電話出線口。
國民住宅之起居室應預留電話出線口一處,並得於主臥室增設分機出線口
一處。
國民住宅應裝置門鈴及按鈕,其為集合住宅者,應裝置對講機、對講母機
、配線盒及門鎖控制設備等,並應配合大門裝設之。
國民住宅為集合住宅者,應採用共用之電視天線,主天線應設於屋頂並固
定良好,主配線箱應設於屋頂樓梯間內,裝高二百一十公分或天花板下三
十公分,其他各層配線箱應設於公共通道或樓梯間內,裝高三十公分;各
戶住宅以預留一個電視天線出線口為原則,裝高三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