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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八 節 植物修剪
植物有妨礙供電線路安全之虞,或依據經驗顯示有必要時,應通知該植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後,予以砍伐或修剪。必要時,得以合適材料或裝置將導體(線)與樹木隔開,以避免導體(線)因磨擦及經由樹木接地造成損害。
在線路交叉處、鐵路平交道及有進出管制之道路交叉口,每一側之交叉跨距與鄰接跨距,儘量避免有伸出或枯萎之樹木或枝葉掉落於線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