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如其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登記名義人為法人者,如其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不符者,應提出其住址變更登記文件。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