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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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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郵件交寄
第 一 節 交寄處所
第 108 條
各類郵件得向左列之郵政機關或其指定人員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一、郵局。
二、郵政代辦所。
三、郵票代售處。
四、郵政機關所設之信箱或信筒。
五、郵局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