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人申請核准登錄之展延,應自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預估次年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數量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前條有效期間核予展延。
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登錄人得依原核准登錄內容製造或輸入至完成審查。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於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暫停製造或輸入;未於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核准登錄之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其核准登錄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登錄人申請展延之登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時,應重新申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