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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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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附表一:應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對象之分類.PDF
附表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申請許可證(文件)之種類及適用條件.PDF
附表三:事業申請水措計畫應檢附文件.PDF
附表四: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應檢附文件 .PDF
附表五:核發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之情形 .PDF
附表六:核發機關應現場勘察之情形及項目.PDF
附表七: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核定原則.PDF
附表八:核發機關受理各項申請審查期間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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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設立階段
第 7 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四、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五、設置貯留設施前。
六、設置稀釋設施前。
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附表三規定之文件。
第 9 條
核發機關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核准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