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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四、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五、設置貯留設施前。
六、設置稀釋設施前。
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