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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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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附表一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PDF
附表一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DOC
附表二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PDF
附表二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DOC
附表三 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PDF
附表三 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DOC
附表四 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PDF
附表四 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DOC
附表五 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PDF
附表六 農會編制員工薪點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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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編制及員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農會應依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如附表一),就其需求設置各種編制員工職務,分別掌理各部門工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編制員工職務區分十三等級,各種職務應具等級,依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如附表二)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農會每年最高編制員工員額,依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如附表三)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農會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得超過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編制員工員額(以下簡稱核定編制員額);超過者,在員額未降至核定編制員額前,遇缺不補。
第 9 條
農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
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農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四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四十人以上者,每滿四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