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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
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農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四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四十人以上者,每滿四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