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
一、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
三、經營計畫書。
四、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六、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
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除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