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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漁船漁具標識及船位回報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如附件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並應標識國際識別編號。
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
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但漁船滿載且標識字體最下緣低於水面者,應標識於漁船上層結構體。
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漁船標識之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浮球、旗幟、雷達反射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

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出港後應維持VMS或AIS正常運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監控中心確認未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VMS或AIS修復前,不得出港。
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鮪延繩釣漁船之VMS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業機構。
鮪延繩釣漁船之AIS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