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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出港後應維持VMS或AIS正常運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監控中心確認未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VMS或AIS修復前,不得出港。
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