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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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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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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
第 6 條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四、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規劃文件影本。
五、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區域。
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三、網路架構。
四、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五、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六、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
第 7 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設置目的是否符合頻率核配相關文件所載。
二、網路架構之合理性及是否充分、合理使用經核准之頻率。
三、無線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及設置區域是否符合頻率使用證明所載。
四、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
五、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是否設置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設備及功能。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第 9 條
設置者之網路設置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核准其網路設置。
設置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