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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自用網路之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信事業是否無法提供之服務或其提供之服務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二、使用免核配之頻率所設置之電信網路是否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三、固定電信網路是否無法符合自用網路設置者之需求。
四、是否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
五、對經核配之頻率是否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七、是否設置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設備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