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之監督、審查及技術指導事項。
五、水利建造物資料建立之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及檢查與安全評估等之督導事項。
前項第一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辦理之有關防水、洩水建造物之事項,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評鑑。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 7 條
興辦人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資料之建置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事項。
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之改善及緊急處理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之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