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