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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本水庫有效蓄水之利用運轉,應保障下游既得水權人之權益,供應公共給
水、工業用水每日平均二十二萬噸。水庫水位、面積、容量關係曲線圖,
如附圖一。
本水庫有效蓄水利用供應,其運轉規線如附圖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下限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計畫供水量全額供水。
二、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未達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
分之七十八供水。
三、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分之五十供
水。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供水時,農業用水之供給量,由有關單位協商降低
之。
本水庫農業用水在後池堰未設閘門加入運轉前,由水庫放水在後池堰抽水
供應之。其各旬供水量以附表所列者為準。

附表 大安溪水系景山溪各圳水權水量表
單位:CMS
┌────┬───┬───┬───┬───┬───┬───┐
│圳 別│三堰圳│蕃 仔│南片山│大 份│永森農│合 計│
│ │ │城 圳│腳圳 │田 圳│場抽水│ │
├────┼───┼───┼───┼───┼───┼───┤
│各項水量│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水權水│
│旬 │量 │量 │量 │量 │量 │量 │
│月 │ │ │ │ │ │ │
├─┬──┼───┼───┼───┼───┼───┼───┤
│一│上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
│ │中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
│ │下 │0.015 │0.017 │0.008 │0.016 │0.005 │0.061 │
├─┼──┼───┼───┼───┼───┼───┼───┤
│二│上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
│ │中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
│ │下 │0.016 │0.019 │0.010 │0.017 │0.005 │0.067 │
├─┼──┼───┼───┼───┼───┼───┼───┤
│三│上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
│ │中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
│ │下 │0.022 │0.024 │0.013 │0.020 │0.005 │0.084 │
├─┼──┼───┼───┼───┼───┼───┼───┤
│四│上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
│ │中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
│ │下 │0.024 │0.031 │0.015 │0.034 │0.005 │0.109 │
├─┼──┼───┼───┼───┼───┼───┼───┤
│五│上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31 │0.005 │0.112 │
├─┼──┼───┼───┼───┼───┼───┼───┤
│六│上 │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32 │0.005 │0.113 │
├─┼──┼───┼───┼───┼───┼───┼───┤
│七│上 │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28 │0.005 │0.109 │
├─┼──┼───┼───┼───┼───┼───┼───┤
│八│上 │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
│ │中 │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
│ │下 │0.030 │0.031 │0.015 │0.035 │0.005 │0.116 │
├─┼──┼───┼───┼───┼───┼───┼───┤
│九│上 │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
│ │中 │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
│ │下 │0.030 │0.028 │0.015 │0.032 │0.005 │0.110 │
├─┼──┼───┼───┼───┼───┼───┼───┤
│十│上 │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
│ │中 │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
│ │下 │0.024 │0.019 │0.015 │0.033 │0.005 │0.096 │
├─┼──┼───┼───┼───┼───┼───┼───┤
│十│上 │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一├──┼───┼───┼───┼───┼───┼───┤
│ │中 │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
│ │下 │0.017 │0.017 │0.010 │0.021 │0.005 │0.078 │
├─┼──┼───┼───┼───┼───┼───┼───┤
│十│上 │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二├──┼───┼───┼───┼───┼───┼───┤
│ │中 │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
│ │下 │0.017 │0.017 │0.008 │0.016 │0.005 │0.063 │
├─┴──┼───┴───┴───┴───┼───┼───┤
│備註 │由水庫管理單位抽水供給 │由農場│ │
│ │ │自行抽│ │
│ │ │水 │ │
└────┴───────────────┴───┴───┘
註 1:為維護水權人權益,規定每日放水量不得低於天然流量;但天
然流量高於下游水權水量時,應依水權水量放水,其高出之水
量水庫得蓄存之。
2:下游水權之不用水時,水庫得予蓄存。
本水庫每日供給下游水量,在天然流量低於既得水權水量時,不得低於天
然流量;天然流量高於水權水量以上時,應依水權水量放水。但下游既得
水權人使用水量低於天然流量時,其餘量本水庫得存蓄之。
前項天然流量以壩址實測水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