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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水庫有效蓄水利用供應,其運轉規線如附圖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下限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計畫供水量全額供水。
二、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未達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
分之七十八供水。
三、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分之五十供
水。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供水時,農業用水之供給量,由有關單位協商降低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