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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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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職務等級薪點表.PDF
附表二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約僱人員薪點表.PDF
附表三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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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新進人員甄選
第 7 條
管理機構新進聘(僱)用人員,應公開甄選。
第 8 條
管理機構之職缺,依內陞及外補兼顧原則,採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辦理甄選。
第 9 條
新進聘(僱)用人員甄選方式,以筆試及口試辦理;必要時,得併採實地測驗。
第 10 條
管理機構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由本部或其所屬機關籌組甄選會或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
管理機構新進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之甄選,由區管理處、環保中心或權責單位籌組甄選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