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設立程序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
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
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立案。縣 (市) 政府於核准立案後,
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 (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具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五、財產目錄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前項第三款之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
及設備之用,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予
補足。
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由機關或公
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有關條文,經直轄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