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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立案。縣 (市) 政府於核准立案後,
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 (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具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五、財產目錄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前項第三款之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
及設備之用,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予
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