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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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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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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
第 4 條
學員、學生(以下簡稱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第 5 條
學員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
前項學員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第 6 條
各校每年招收學員生之員額,由權責機關定之。
第 7 條
各校應依不同之教育班次,分別訂定教育計畫,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第 7-1 條
各校應成立學員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