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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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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附檔:
附件一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ODS
附件二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地區劃分一覽表.PDF
附件三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報名表.PDF
附件四新版畢業證書樣式.PDF
附件五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PDF
附件六新版遺失補發畢業證書.PDF
附件七版遺失補發結業證書.PDF
附件八版遺失補發資格考驗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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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編班及教育時間
第 4 條
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以下簡稱補習教育)設國民小學班及國民中學班實施之。國民小學班分初級、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班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 5 條
國軍隨營進修教育(以下簡稱進修教育)設高級中學班,修業期限三年。
第 6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在不影響任務原則下,配合學員役期連續施教。役期內未能完成學業之學員,得以後備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