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設立
第 10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之設立,應由發起之公司行號造具本區域同業公司行號名
冊,擬定召集成立大會之日期地點,呈准實業部召集成立大會。
前項發起之公司行號得由實業部指定之。
第 11 條
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
部核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有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組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須有各該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第 12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區域。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事業。
五、職員名額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會員違章之違約金。